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峄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峄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在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双方于2013年5月21日在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由于通过网上认识,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缺乏照顾家庭的能力,好吃懒做,自2014年4月被告携带原告金钱及贵重物品跑到重庆与他人同居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聊天相识,并于2013年5月21日在峄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夫妻感情一般。后被告马某于2014年4月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原告遂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婚姻关系能否存续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较短,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2014年4月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足见并无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8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孝卫审 判 员  张明朗人民陪审员  胡 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褚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