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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姜俊超与胡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超,胡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姜俊超,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郭庆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发,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超与被告胡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俊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俊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李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