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姜俊超与胡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超,胡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姜俊超,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代理人郭庆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发,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超与被告胡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俊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俊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厉红军审 判 员 李铁山人民陪审员 李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