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林国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林国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良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建华,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身份证号:×××3570。委托代理人:陈恒志,男,××年××月××日出生。被告:林国强,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4153。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建铭,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号泰华大厦*楼。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对被告林国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939.5元,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 判 长 林国怀代理审判员 黄国清人民陪审员 黄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詹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