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方×甲与方×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甲,方×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洪民初字第56号原告:方×甲,男,汉族,现住普宁市。被告:方×乙,女,汉族,现住普宁市。原告方×甲诉被告方×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甲于2014年7月23日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方×甲与被告方×乙离婚。本院于同年9月2日判决不准原告方×甲与被告方×乙离婚。2015年3月11日,原告又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方×甲与被告方×乙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