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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少俊与刘家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俊,刘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刘少俊,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家全,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家全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岱山支行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306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广胜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