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85号抗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某文,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相迎春审判员 黄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