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洪领与史裕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领,史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领,农民。被执行人史裕峰,公交车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城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史裕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史裕峰二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裕峰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裕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城支行的存款29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德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秀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