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许瑞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瑞凤,李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570号申请执行人许瑞凤。被执行人李光荣。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岳民初字第03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执行义务9617.5元(含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光荣的银行存款961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光荣应得收入961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