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蔡甸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鄂AA2x**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以约47km/h的速度沿1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行至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检察院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黄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血胸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车速超过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横过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按照调解协议赔偿黄某某近亲属损失后,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鄂AA2x**东风牌仓栅式货车,以约47km/h的速度沿1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车行至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检察院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某相撞,黄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甲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车速超过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横过公路时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血胸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4年10月22日,经蔡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将调解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款项支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喻建明的证言,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武荆楚尸检字(2014)第0294号法医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武福司(2014)车鉴字第611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书、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武福司(2014)车痕鉴字第1338号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书,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亲属就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款项,酌情对被告人林某甲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林某甲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其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易传凤人民陪审员 余昌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