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单奇志与尹琴英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奇志,尹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诉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单奇志。委托代理人吕庆根、汪伟,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尹琴英。申请人单奇志因与被申请人尹琴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琴英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水岸新都xxx室房产(丘号0240xxx4-83)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0万元,并提供了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单奇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尹琴英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水岸新都xxxx室房产(丘号0240xxx4-83)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过户、赠予等。二、对申请人单奇志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单奇志名下的位于新浦区常乐新村E10号3单元xx室房产(丘号2xx52-25)及位于新浦区镇海路40-23号楼4单元xx室房产(丘号02xx151-41)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晓妍重要提示:一、申请人起诉时须将本裁定书及保全费收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以免权益遭受损害。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