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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爱臣与被告曹林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爱臣,曹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郑爱臣,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运涛,青海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林山,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爱臣与被告曹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爱臣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爱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曹林山承担(已当庭支付)。审判员  马锦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文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