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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关某某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支付婚礼等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支付了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将应返还刘某陪嫁物电脑一台,洗衣机一台也已返还给被执行人刘某,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