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立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丁时杰、毛恩友、曹茜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丁时杰,毛恩友,曹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常德市。负责人史学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志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大道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盛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丁时杰。被申请人丁时杰,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申请人毛恩友,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申请人曹茜,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丁时杰、毛恩友、曹茜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丁时杰、毛恩友、曹茜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自愿以该行财产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相关财产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德市新邦置业有限公司、丁时杰、毛恩友、曹茜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