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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宜宾市健宏香料有限公司与宜宾县万树香料香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健宏香料有限公司,宜宾县万树香料香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健宏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县万树香料香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世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县万树香料香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