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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会波与周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会波,周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周会波,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浩,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会波诉被告周爱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会波因与被告和解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行撤回诉讼,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会波负担。审判员  罗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