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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凤娟与洪琦、曹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娟,洪琦,曹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76号原告:胡凤娟,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杨家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琦,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曹敏华,女,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娟诉被告洪琦、曹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7元,减半收取2433.5元,保全费1709元,合计41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