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凤娟与洪琦、曹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凤娟,洪琦,曹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76号原告:胡凤娟,女,满族,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杨家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琦,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曹敏华,女,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娟诉被告洪琦、曹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7元,减半收取2433.5元,保全费1709元,合计41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