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陶玉兵与江金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兵,江金洪,蔡玉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838号原告:陶玉兵,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罗威平,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江金洪,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蔡玉容,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熊晓军,经理。原告陶玉兵与被告江金洪、蔡玉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水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玉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金洪、蔡玉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玉兵撤回对被告江金洪、蔡玉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为598.5元,由原告陶玉兵承担。审判员 钟水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