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潘建新与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新,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147号原告潘建新。委托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法定代表人蒋玉英,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邢君明,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环镇南路。法定代表人潘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潘建新诉被告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常熟市常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9.50元,由原告潘建新负担。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