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圣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成刚、陈翠萍、江苏创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圣汽贸有限公司,刘成刚,陈翠萍,江苏创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44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紫圣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新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田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静,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成刚,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翠萍,女,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创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裕华镇海防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刘成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紫圣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圣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成刚、陈翠萍、江苏创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宁商终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成刚、陈翠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紫圣公司车款1705086.38元、违约金19626元,并以8782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4月1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被执行人创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刘成刚、陈翠萍名下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某苑XXX幢X室的房屋被法院多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创丰公司名下车辆被法院多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本帅代理审判员 朱 悦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XX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