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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友敏与王大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敏,王大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31-1号原告刘友敏,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大庭,男,汉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敏与被告王大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大庭:1、位于罗源县单元;2、车牌号为闽A×××××凯迪拉克牌轿车、车牌号为闽A×××××胜达牌越野客车、车牌号为闽A×××××名爵牌小型汽车;3、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安支行账户、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福州罗源凤城支行账户。并已提供原告刘友敏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公寓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王大庭名下的坐落于罗源县单元。二、冻结(限制处分权)被告王大庭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安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峰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福州罗源凤城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三、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权)被告王大庭所有的闽A×××××凯迪拉克牌轿车、闽A×××××胜达牌越野客车、闽A×××××名爵牌小型汽车。四、查封(限制处分权)原告刘友敏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公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家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