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建稳与马云龙、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门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稳,马云龙,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门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9号原告何建稳,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人。委托代理人耿二平,平山县诤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云龙,男,约40岁,河北省定州市人。被告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门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英,经理。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流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稳与被告马云龙、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门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建稳撤回对被告马云龙、河北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门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保全费45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何建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