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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幸福与严凯、温开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幸福,严凯,温开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张幸福,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柳杜乡东南社村村民。被告严凯,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清徐县柳杜乡西青堆村村民。被告温开龙,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清徐县清源镇温南社村村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田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幸福与被告严凯、温开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幸福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幸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张幸福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