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宗文付与吴后勤、徐克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后勤,宗文付,徐克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后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文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春,江苏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克宽。上诉人吴后勤因与被上诉人宗文付、原审被告徐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后勤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后勤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后勤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吴后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卫平审 判 员 吴 玫代理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季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