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山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力与谭顺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力,谭顺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05号原告于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狄小龙,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顺哲,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于力与被告谭顺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顺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于力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