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928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敏容留吸毒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启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敏应交纳罚金4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敏尚未执行到位4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启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被害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