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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230号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湖北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及房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湖北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案款6676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另被执行人湖北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承担执行费9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2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李亚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洁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