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与李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国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89号原告XX,个体。被告李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国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