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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60号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被告: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埃菲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青铸机器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