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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X与刘XX、陈X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刘××,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刘×,男。被告:刘××,男。被告:陈×,女。原告刘×诉被告刘××、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