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X与刘XX、陈X不当得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刘××,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刘×,男。被告:刘××,男。被告:陈×,女。原告刘×诉被告刘××、被告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3元,减半收取67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