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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召伍、张召春、张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张召伍,张召春,张召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系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王超成,系该行丁湖支行职员。被告:张召伍,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召春,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召文,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召伍、张召春、张召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