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伟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伟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云,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瑞祥,男。被申请人李伟银,男。申请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伟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号江铃车辆的车籍档案和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别克车辆的车籍档案和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长城车辆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和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黄海车辆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和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奥迪车辆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和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长城车辆的车籍档案进行查封。申请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户名为肖某、开户行为某银行、帐号X中存款150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号江铃车辆的车籍档案;二、查封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别克车辆的车籍档案;三、查封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长城车辆的车籍档案;四、查封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黄海车辆的车籍档案;五、查封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奥迪车辆的车籍档案;六、查封被申请人李伟银、牌照号为黑X长城车辆的车籍档案;七、冻结申请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户名为肖某、在某银行、帐号为X中的存款150万元。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允许办理转让、抵押、买卖、互易等转移上述财产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戴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