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孟振宜。系原告的亲戚。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卞小玲,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孟振宜,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卞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5月2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杨宇杰由女方(被告)抚养。离婚时,原告考虑不周,杨宇杰为男孩,随被告生活有诸多不便,现为小孩能够××成长,故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5月22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杨宇杰随被告刘某生活。2、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以及自动存取款机凭条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杨某于2014年6月15日汇款30000元给被告刘某,2014年7月2日19点14分16秒、16分14秒两笔各汇入10000元给被告刘某。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杨某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儿子杨宇杰就很少过问,离婚时根本不愿意抚养孩子,不存在考虑不周,离婚后的数月,原告违背承诺,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从未到被告住处看望孩子。被告现有稳定的工作,被告的母亲已退休在家照顾杨宇杰,被告的父亲有工作,有足够的经济条件协助被告抚养孩子,杨宇杰目前仅3周岁,生活上和心理上都极其依赖母亲,且其出生后直到现在,一直随被告生活在被告父母家中,有××的生活环境。原告独自在异地工作,租房居住,环境和条件根本不适宜杨宇杰的生活。其提供的证人、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扬州奥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银行广陵产业园支行查询单,工资单,被告刘某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卡、社保卡和医保卡,证明被告刘某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有抚养小孩的经济能力,且今后的生活有保障。2、被告刘某的毕业证书,证明被告刘某具备大专学历。3、被告刘某的母亲王某的退休证,证明被告刘某的母亲目前已退休。4、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明小孩从出生后一直随被告刘某生活在外婆家,目前小孩和我们邻居相处的很好。5、证人徐某出庭作证,证明杨宇杰自从出生一直生活在他外婆家,平常很少看到原告来看小孩,离婚前原告有时候是晚上来看,自从他们离婚后,一直没看到原告。杨宇杰目前生活的很好,和邻居相处的也很好,经常到邻居家玩。杨宇杰的外婆正常在家照顾小孩,刘某正常上、下班,休息日在家。经审理查明,杨宇杰(2011年12月16日出生)系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子。2014年5月22日,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杨宇杰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杨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杨宇杰18周岁。现原告认为离婚时考虑不周,为杨宇杰的××成长,加之杨宇杰为男孩,随着年龄增长,会给被告带来诸多不便。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被告的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子的抚养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方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有致变更杨宇杰抚养权的情形,且杨宇杰已实际随被告刘某生活、居住至今,目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加之,被告刘某也具有抚养能力,收入、生活状况稳定,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变更婚生子杨宇杰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傅银华文书附页: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举报投诉方式:少年庭庭长:张忠富,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丽,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