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涟执字第8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涟源市农村信用联社与肖长洲、周端生、周瑜琼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源市某某联社,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817-3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以下简称涟源市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肖某某,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甲(肖某某之妻),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乙,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肖某某、周某甲应偿还涟源市某某联社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合计142190元,并负担受理费1572元。周某乙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2015年4月3日止,被执行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债务138762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约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吴新生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