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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海与开封瑞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开封瑞金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9号原告赵海。被告开封瑞金医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街69号。负责人吴祖宁,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开封瑞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为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