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海与开封瑞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开封瑞金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59号原告赵海。被告开封瑞金医院。住所地:开封市鼓楼街69号。负责人吴祖宁,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诉被告开封瑞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为7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