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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卓伦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397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6、9楼部分及7、8全层。负责人:陈戎。委托代理人:罗凯波、刘捷文,该公司职员。被告:卓伦,中国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增城市,(A)。本院受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卓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艳晖代理审判员  赖雯丽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洁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