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03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权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