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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余水玉诉周艺合同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白民监字第8号申诉人余水玉,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户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居住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你不服本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白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原告、第三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诚实交易原则,以及法院未认真分析录音全过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余水玉与原审被告周艺因是否返还定金发生争议后,双方及第三人进行了协商,经协商,申诉人余水玉向原审被告周艺出具了退还定金的收据。该事实说明,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对争议采取了协商处理方式,并形成书面处理结果,是双方对各自权利行使处分的行为,该处分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另,申诉人余水玉在诉讼中称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才暂时先收回6000元,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胁迫的事实。故,申诉人余水玉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二〇〇五年四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