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祁某甲、钱某与祁某乙、祁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甲,钱某,祁某乙,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祁某甲。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皇潇丽。被告祁某乙。被告祁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甲、钱某与被告祁某乙、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甲、钱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甲、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甲、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某甲、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