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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彭祖进、李德珍与被告高德秀,第三人彭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进,李德珍,高德秀,彭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5号原告彭祖进,住广西浦北县。原告李德珍,住广西浦北县。委托代理人宁庆贵,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万兵,男,系原告的外甥。被告高德秀,住广西浦北县。第三人彭静,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祖进、李德珍与被告高德秀,第三人彭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祖进、李德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祖进、李德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进祖、李德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彭进祖、李德珍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昭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