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代舟与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舟,杨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杨代舟,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驾驶员。被告杨贤,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舟诉被告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舟于2015年4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杨代舟承担。审 判 长 唐 敏审 判 员 罗天炳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