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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代舟与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代舟,杨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杨代舟,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驾驶员。被告杨贤,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舟诉被告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舟于2015年4月3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杨代舟承担。审 判 长  唐 敏审 判 员  罗天炳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