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冯孟兰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陈扬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冯孟兰,陈扬辉,陈敏辉,代泽军,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南段西侧505号。负责人为李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孟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扬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辉。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泽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开发区木兰小区7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国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孟兰、陈扬辉、陈敏辉、代泽军、亳州市谯城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霁、代理审判员朱慧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其与冯孟兰、陈扬辉、陈敏辉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由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限额内赔偿冯孟兰、陈扬辉、陈敏辉因陈美秀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410000元,此款限于和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4元,减半征收计3862元,由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刘 霁代理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航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