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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鹏举诉被执行人韩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举,韩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80号申请执行人张鹏举,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韩春雨,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鹏举诉被执行人韩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鹏举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