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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颜光厚与赵邦勤合伙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光厚,赵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颜光厚。被执行人���邦勤。颜光厚与赵邦勤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颜光厚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邦勤去向不明,以公告的方式送达(2015)眉东执字第279号执行通知书,并查明被执行人赵邦勤在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赵邦勤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本案在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赵邦勤位于东坡区阜成路西一段272号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56017),但强制执行条件不成熟。经释明,申请执行人颜光厚认为:目前,本案只能暂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