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王礼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礼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797号罪犯王礼光,男,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1986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崇刑初字第3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礼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1年7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27日、2014年1月5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1677号、第112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礼光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王礼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王礼光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亦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礼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礼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陈红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