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张川、张静莉(实习),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翁秋敏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