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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贵霞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霞,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刘贵霞。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贵霞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已于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前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劳人仲字(2014)第16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沈继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