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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学东诉宋廷柱、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东,宋廷柱,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9号原告:耿学东,男,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廷柱,男,住平原县。被告: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宝贵,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东诉被告宋廷柱、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学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耿学东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