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耿学东诉宋廷柱、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学东,宋廷柱,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79号原告:耿学东,男,住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芝永,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廷柱,男,住平原县。被告: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刘宝贵,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学东诉被告宋廷柱、平原县腰站镇中心小学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学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学东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耿学东负担。审 判 长 杜圣强代理审判员 王景刚人民陪审员 陈光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