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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凤菊、董纪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凤菊,董纪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理事长被告:韩凤菊被告:董纪城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凤菊、董纪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狄邦全人民陪审员  赵从旭人民陪审员  杨雪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玲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