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学心确认人民委员会调解效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学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497607-9,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田学心,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学心确认人民委员会调解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田学心于2014年12月10日前清偿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49268元。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调确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田学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调确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李东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