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海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883号罪犯李海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11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灌刑初字第0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1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4年1月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6656号、第103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暂时无力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